业委会的“权力基础”及其博弈
[b]业委会[/b]的“权力基础”及其博弈北野
1, [b]业委会[/b]的权力基础
[b]业委会[/b]说俗了,就是一个会议召集人,本来没有任何权力。但遇事需要有人出头露面,需要召集大家开会时,[b]业委会[/b]就变得有权力了。一个会到底开还是不开,怎么开,都可以变成[b]业委会[/b]的权力。在一个小区,如果业主想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需要20%业主的提议,但[b]业委会[/b]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开业主大会。这就是权力!单个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b]业委会[/b]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单个业主与物业公司打官司和[b]业委会[/b]与物业公司打官司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说,[b]业委会[/b]多少还是有权力的。但是,[b]业委会[/b]的成员一定要知道,[b]业委会[/b]的权力基础是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对[b]业委会[/b]的支持。业主之间有不同的声音可以,但是,如果业主之间因为对[b]业委会[/b]的决定产生严重的意见分歧,[b]业委会[/b]的权力基础就动摇了。如果两种对立的意见一半对一半,[b]业委会[/b]就失去了所有权力。所以,[b]业委会[/b]的权力基础及存在的意义就是首先保证整个小区的团结和稳定。[b]业委会[/b]不能干与小区稳定相违背的任何事。不管理由如何堂皇!这是我们的经验!如果与物业公司的对抗可能导致小区的混乱,就必须事先告知业主,除非大家在知情的情况下都愿意共同承担后果。
2,与物业公司的博弈
博弈是双方的你来我往的事。业主群体与物业公司博弈的最大困难是不容易达成统一意见。本来,博弈的次数越多,对双方越有利,因为大家容易在博弈中找到共同点。而我们的实际规定要求“三分之二”同意。这使业主群体在博弈中处在被动局面。这是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走向极端化的制度性原因。为了弥补这个制度的不足,就需要业主“苦练内功”,在决策制度上有所作为。只有业主良好的组织起来,决策容易,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博弈才会处在一个公平、有力的地位。我们的作法是一个楼找两到三个[b]楼门长[/b],每个单元有两到三个志愿组织者,或者,每10户左右有一个积极分子。这样,在一个700户的小区中,9个[b]业委会[/b]委员,可以影响90个业主。在这90个业主中,找出25到30名积极分子,由他们再去影响10到30个业主,慢慢的,大家就会形成一个整体。这种制度叫“共同参与制”。大家是平等的,有共同的利益、目标。不存在什么谁代表谁,或谁领导谁。
这个简单的制度要想成功运作需要组织者及参与者都有很高的道德责任感,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而且,必须是理性的。有事大家协商,实行真正的民主。我们小区搞了顺风车站,搞了邻居节,物业公司也一直配合[b]业委会[/b]的工作,不怕大家团结起来。而且,把设备、机房、工作间对全体业主开放,让大家参观。开始,我们的做法被说成是不务正业,说我们尽干居委会干的事,不维权。几年后,当大家在不知不觉中真正团结起来,亲如一家,当大家与物业公司建立起互信时,所有的人都会发现,原来,和谐、共赢就是这样实现的。业主充分尊重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为什么?除了大家的道德水平提高了以外,就是在博弈中,大家都意识到:双方谁也输不起,只有走共赢之路。这就是“利益对立双方”的最理想状态:均衡。
如果政府再做的到位一点:合同双方谁违反了合同和约定,谁将受到严厉处罚,和谐社会就可以立即变成现实。
什么是真正维护整个小区的根本利益?难道还有比小区人人幸福、快乐的生活更大的利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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