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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狸 发表于 2007-11-14 16:22

转贴:高安屯垃圾填埋厂焚烧炉最新报道!!!!

最新进展公告(11月4日)
最新进展公告(11月4日)
1、 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正式受理了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场”的行政复议,并将生活垃圾焚烧场作为第三人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作为复议对象。
2、万象新天地社区已接到“朝阳区市政管委”关于垃圾填埋场的正式回复,将于近日针对其回复提另一个行政复议。
3、 已联系天赐良园小区业主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起行政复议。:s65: :s65: :s65: :s65:

狐狸 发表于 2007-11-14 16:24

转贴:我们已于2007年9月29日向国家环保总局递交了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的复议申请

最新进展!我们已于2007年9月29日向国家环保总局递交了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的复议申请最新进展!我们已于2007年9月29日向国家环保总局递交了关于生活垃圾焚烧的复议申请,现等待国家环保总局答复,然后根据答复确定下一步方向。复议申请全文如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一翔、陈自强、韩渤、王路宏、刘雪冬
    被申请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我们是北京万象新天小区业主,紧邻正在建设的北京市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2007年9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环信复字[2007]18号文,对本小区黄晓南来信事项作出答复。在黄晓南转告复函内容后,我们这才知道北京市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
经学习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和了解相关的知识、信息,我们认为,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该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违法和不当的问题,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2月9日批复北京市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调整方案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文件,责令该垃圾焚烧厂停建、缓建或者不投入使用。

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在审批项目调整方案时,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变动和项目周边环境要素的改变缺乏考量,没有核查和考虑当时和将来的环境状况以及环境质量需求,导致项目选址不当。

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所依托的高安屯垃圾填埋场,位于朝阳区东南角,紧邻通州区,与永顺镇新建村直线距离为0,厂界1000米距离内有邓家窑村、北马庄村等村庄(其中马各庄村在600米范围内,一直有人居住),还有北京物资学院、榆景苑小区、天赐良园小区一期二期三期,长住居民约2.5万人。距厂界不足2公里即为通州区卫星城。我们所居住的万象新天小区,与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及高安屯垃圾填埋场的直线距离为2公里左右。而北京市规模最大的正在建设的常营两限房项目,距离该焚烧厂和填埋场仅有1500米左右,入住定居的居民将有数万人。
与今年上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事件相比,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给周边居民带来的二恶英、恶臭等污染威胁更为严重,危害的是地处下风的通州和朝阳两区十几万居民的健康。居民们所面临的环保和健康问题,比六里屯事件有过之而无不及!
环信复字[2007]18号文告诉我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国家环保总局在1999年批复的。由于该项目超过五年未开工,且拟对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建设单位重新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
当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项目调整方案时,原先批准的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其周边环境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大片土地被规划为住宅用地,周边居民成倍地大量增加,不再是“西侧有少量工业用地,北侧为农业用地,东侧和南侧为绿地”的状况。2004年12月时,经北京市规划和批准,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及高安屯垃圾填埋场附近,一系列小区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其中天赐良园于2002年入住,万象新天于2004年入住,而物资学院早在1983年就已经存在。
在此情况下,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所在地,属于人口密集、敏感目标多的环境敏感区域,涉及数以万计居民的身体健康,对他们的安居乐业事关重大。如果忽略厂址周边土地规划用途的调整,无视厂址周围环境功能的改变,不进行严谨的科学论证,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草率上马垃圾焚烧项目,那就会带来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侵犯众多居民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被申请人在重新审批时坚持原来的选址方案,没有考虑项目周边当时和未来的环境功能,没有考虑适宜周边居民健康生活的环境质量要求,这是很不慎重、很不妥当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应予撤销。
        
2、被申请人批准该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600米,缺乏充分的科学和事实依据,而且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相符,无法有效防止垃圾焚烧对居民健康的不利影响。

众所周知,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的主要特征污染物,是致癌剧毒物质二恶英;如何在垃圾焚烧中控制二恶英的产生,是一个世界性的有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据了解,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停建、停用或者限制垃圾焚烧,更不允许在居民区附近建设垃圾焚烧厂。在日本,由于二恶英污染,迫使政府不得不关闭大批垃圾焚烧厂。
    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居民区的防护距离,应当考虑污染源的性质,考虑生产规模、排放总量和既有的污染防治能力,考虑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考虑污染物对周围人群健康的影响,考虑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风险,考虑群众的心理接受度和合理的环保关切。
国家环保总局批复同意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将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600米(而且厂址为上风向),这是否与该项目的每日垃圾焚烧量以及变化了的周边环境状况相适应?垃圾焚烧厂二恶英排放控制和稳定达标有无切实的保障,是否足以防止二恶英对人体危害的累积效应?对于恶臭污染有无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是否足以避免与高安屯垃圾填埋场的臭气叠加,不致加剧恶臭扰民?是否考虑了最不利的气象条件以及非正常运行状态(如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遭到人为破坏)?所有这一切我们都看不到确凿可信的依据,不能不令人充满怀疑。
在此还必须强调,距离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到600米,有马各庄村,一直住着不少人。环信复字[2007]18号文所称“经现场了解,项目800米内无居民区”,是不符合事实的。如果该项目冒然投入运行,将严重危害近邻群众的生命健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予撤销。

3、关于控制二恶英排放和防止二恶英污染的问题,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能提出有充分根据的保障措施。
环信复字[2007]18号文称:“垃圾在炉内得到完全燃烧,烟气在850℃燃烧室内停留2秒以上,并在烟气冷却过程中保证烟气温度迅速降低至200℃以下,防止二恶英再合成,采用NID系统(包括袋式(PTFE)集尘设备)及注入活性炭来控制二恶英排放。……二恶英排放浓度可以控制在0.1ngTEQ/m3以下……”这样的“预测”、“预计”,并未建立在科学和事实的基础上,完全脱离了客观实际,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可以说是纸上谈兵、主观臆测。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专家组成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在六里屯一案中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评述,目前,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能够确保二恶英排放达标的先进成熟工艺设备。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垃圾焚烧都已经搞了很多年,都在试建不产生污染的焚烧炉,但至今都没有满意的成果,主要还是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的处理问题。
赵章元介绍,二恶英是一种难降解的致癌物,它主要是垃圾燃烧排放物降温时经过 850℃—200℃度之间时生成的。降速越快,生成的就越少。国内外多年实践表明,防止被焚烧的气体在急剧降温过程中产生二恶英的技术以及吸附消纳二恶英的技术,虽然在理论上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的效果至今尚不能令人满意,而失败的教训却很多。如果希望利用这个热量来发电,就更不可能很快地降温。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做到了二恶英达标排放、低水平排放,也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有毒气体进入环境,并不等于“无公害”、“无影响”。二恶英这类难降解、毒性大的气体,在人体内有累积效应,时间长了,同样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此外,还必须正视以下两方面的基本事实:
第一,我国包括北京市,未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由于生活垃圾中有机物多(如果皮及剩饭菜等),含水量较大而热值较低,在焚烧过程中难以达到理想高温,难以实现二恶英的高温分解,而且生活垃圾中混合有大量的塑料袋、餐盒等塑料制品,在焚烧时更容易产生二恶英。
第二,我国对二恶英未实行政府强制性的实时监测,而是由企业交费,在良好的工况下,请环保部门进行次数很少的污染源监测,从技术上从管理上都做不到在线监测,也做不到在焚烧场周边常年设点监测,这样就很难保证当垃圾燃烧不充分或者炉温较低时所排放的烟气始终是达标的,很难保证发现二恶英超标和避免安全隐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予撤销。

4、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审批过程,违反公众参与原则,没有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批复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调整方案,属于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当于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案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显然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环保总局在审查、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广大居民,并举行听证会,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令人不解的是,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被申请人,都没有向包括万象新天在内的项目周边社区的居民公示有关信息,更没有征求我们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遭受剥夺,对项目的调整、环评、审批等情况一无所知。正是由于应该举行的听证会没有举行,应该听取的意见没有听取,应该考虑的因素没有考虑,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有失妥当的行政许可,不仅损害了我们的环境权益,也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撤销。

基于以上事由,我们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环保总局纠正违法及不当审批北京市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建设项目利益相关人的环境权、健康权,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

此 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申请人:



                                2007年9月 28 日

狐狸 发表于 2007-11-14 16:26

万象新天地业主在行动,我们应该全力支持:s65: :s65: :s65: :s65:

福定定福 发表于 2007-11-14 17:21

向这些居民致敬

小叶子 发表于 2007-11-14 17:25

:s65: :s65: :s65:

cootoon 发表于 2007-11-14 22:06

全力支持 向万象新天业主致敬

booky 发表于 2007-11-15 10:06

:s65: :s65:

lq321 发表于 2007-11-15 11:21

支持!!!!!

lq321 发表于 2007-11-15 11:21

:s65: :s65: :s65: :s65: :s65: :s65:

ensieta 发表于 2007-11-16 12:54

向万象新天业主致敬

向万象新天业主致敬

华北偏北 发表于 2007-11-18 19:36

支持!

我们对于六号线也应该采取这样团结一致,专业的行动!

梦蝶 发表于 2007-11-19 09:38

团结就是力量!

dingding-zhang 发表于 2007-11-20 09:53

好象结果出来了~~垃圾焚烧场离周边小区最少300米
可是好象300米根本不够啊,小风一吹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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